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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安全生产责任制

来源: 中国化工集团
时间:2013-05-31

在我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提出,可以追溯到196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要求“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各自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必须加以明确的规定。”可见,安全生产责任制就企业安全管理而言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我们毫不犹豫的确信,安全生产责任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甚至是唯一基础;而在“不断深入”、“进一步加强”等口号的声浪中,我们也渐渐明白,即使若干年过去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仍然是一个美丽的愿景。

知道不一定懂得,懂得不一定做到,做到不一定坚持;就像没人会否认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却从不阻碍其长期处于责任的混沌状态一样。不可否认,长期以来安全生产责任制向我们成功的指出了一条追责的路径,但也仅此而已。我们寄希望宣扬一种高尚的情操或者是一种无私风险的精神,试图进行顿悟式的教育来感化一个或者一群人,从而达到可行的安全管理,但常常事与愿违。

人们天生具备避险的本性,对其有深刻体会的危险具有本能的躲避反应,所以,我们需要探讨的,不是人是否重视安全的问题,而是是否能够认知危险并采取行动的问题。任何时候,我们都会考量一些行为的边际成本,比如:是等待3分钟,还是迅速穿过马路;是妥善处理试验试剂,还是顺手将其倒入下水道;在这些例子中,我们发现,在某些情况,即使当事人能够认知其行为的危害性,但也不阻碍其实施该行为的活动。

在以上的讨论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试图影响个人的安全行为时,应该首先使其清楚其所在环境或从事活动的危险性,并通过经验或有关原则,规范其面对或可能引起危险的有关动作。但如何保证人在面对约定的危险面前做出规范的行为呢?如果不关心效率与成本,在这里我们可以引入有关行为或动作的绩效考核标准。

上述的探讨,大部分是建立在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框架中,在企业组织中,从最小的组织单位开始,就存在个人对他人安全负责的问题了。在执行层级,一般事故是由于个人乱作为造成,解决的方法仍可以放到个人行为规范中讨论。而在管理层级,一般事故的责任往往是因为不作为造成的,在企业内部特别是法人代表与一线人员之间的管理层是不作为行为高发的层级。大多数情况下,该层级既不直接面对行政法规的压力,也不直接面对危险现场的风险,很容易产生不作为或投机作为的动机。这往往是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的难点与重点。

对解决上一节提出的问题,我们首先要避免将执行的自主性建立在善意或者道德的基础上,因为该方式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或者说是违背人性规律的。这里我们需要建立一种职业的态度与可考核的一系列指标,并且该指标一定是可以测量的。同时,我们必须考虑与执行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源,即,在管理层级,个人承担的安全责任不能超出其代表或拥有的企业资源范围。

对以上的讨论,这里作个总结,企业的一线职工,对安全的实现有本质的需求,仅需具体有效的规范其认知与行为并辅以一定的激励,即可满足较大程度的安全绩效。对于管理层级的个人或部门,应定义与其资源相匹配并且可测量的工作目标、指标,并考察其达到情况。

(科管部  金鑫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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